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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海外交流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海外交流协会。

英文名称:HANGZHOU OVERSEAS EXCHANGES ASSOCIATION(缩写:HZO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杭州市海外交流协会系杭州各界人士同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人员及其社团,发展友好往来与合作,经核准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海外交流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立足杭州,面向海外,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繁荣,扩大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民间往来和交流合作,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杭州市庆春路178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与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人员及其社团之间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新闻传播、体育卫生、旅游观光、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二)为海内外企业、商社提供信息咨询,受理委托事务,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人员处理在杭州的权益事务,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待来访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即为本会理事,理事由各有关部门推荐,各界人士及团体负责人协商产生。各有关部门推荐的理事工作有变动时,可由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提请更换,原理事自然免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推荐表或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和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扩大海内外交流的渠道和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

理事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发展方针、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体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一般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协商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权限,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事项;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组织实施年度重大工作和活动;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决定召开,一般每半年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侨办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市侨办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宝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侨办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侨办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侨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市侨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侨办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3日杭州市海外交流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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