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首页 信息公开 侨务动态 经济科技 宣传联络 国内侨政 侨界风采 专题专栏 办事指南 投资指南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须知)
发布时间:2013-09-29
   一、华侨身份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在住在国的居留证原件及翻译件原件、住在国居留证复印件;
  (三)我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居留证的公证原件;
  (四)本人在住在国实际居住时间证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计算(必要时提供出入境记录)。
  二、归侨身份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在住在国的居留证原件及翻译件原件、住在国居留证复印件;
  (三)我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居留证的公证原件;
  (四)本人在住在国实际居住时间证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计算(必要时提供出入境记录);
  (五)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同时上交居留证)。 
   三、侨眷身份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和本人的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外关系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外关系人在住在国的居留证原件及翻译件原件、在住在国的居留证复印件;
  (四)我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国外关系人取得住在国居留证的公证原件;
  (五)国外关系人在住在国实际居住时间证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计算(必要时提供出入境记录);
  (六)本人与国外关系人的关系证明,需提供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在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需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依据自身户籍向户籍所在区、县(市)侨办申请办理。申领归侨证的,经区、县(市)侨办审核,在《浙江省<归侨证>申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及时送交上一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浙ICP备13010220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C座11层 邮编:310020 电话:0571-85256667
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杭州市海外交流协会主办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0794号